一、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指南
(一)销货单位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需资料及相关事宜
(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税务机关应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上加盖“不作为购货方记账抵扣凭证使用”印戳后交企业留存;
(2)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一份,需加盖销货单位公章;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办理时间为次月内。销货单位书面申请报告一份(销货单位要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具体内容项),并加盖销货单位公章;
(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办理时间为不超过90天。购货单位拒收证明原件一份(购货单位要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正确具体内容项),且盖有购货单位公章;
(5)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加盖销货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购货单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需资料及相关事宜
(1)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如“无法认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认证并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无法认证”的印章,税务机关操作人应签具姓名和操作日期,同时在认证子系统中确认并保存无法认证的结果。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非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由我局税源管理三科审核确认,并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不予退税”章,同时签具税务机关经办人姓名和经办日期;
(2)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一份,加盖购货单位公章;
(3)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复印件一份,加盖购货单位公章;
(4)退货或折让的:提供双方的协议或其它书面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加盖购货单位公章;
(5)开票有误的:提供销货方的开票有误的书面说明;
(6)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加盖购货单位财务专用章;
(7 )对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核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原件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留存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购货单位公章。
(8)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法定情形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相关文件依据
(1)国税发〔2006〕156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国税发〔2007〕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