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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他人的房屋,发生装潢费,如何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因此,若纳税人的装潢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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