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应纳税额实务操作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建筑物”等的范围?
解答: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再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电子版刻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案例四:探讨 《按照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制度》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200元(不含税)。该商品使用17%的税率。该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7000元,该月该公司购进免税农业产品10000元,支付运输费11000元,其中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1000元。请计算该公司2009年3月需要交纳多少增值税?有些纳税人认为凡是运输发票均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解析:
1、销售商品应交销项税=200*1000*17%=34000元
2、本月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17000元
本月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10000*13%=1300元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家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11000-1000)*7%=700元
本月进项合计=17000+1300+700=19000元
本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总额 - 当期进项总额=34000-19000=15000元
本题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和运费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此外,所有运费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想法是错误的。
下列情况,增值税运费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而发生得运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发生得运费;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发生得运费;
4、购买摩托车、汽车、游艇所发生得运费;
5、取得运费发票不符合要求的;
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所记载的运费。
案例五:探讨《价外费用制度》
某公司销售铝石,采购时以收购为主,销售时用火车发运到铝厂。铝厂要求二票结算,一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为公路联运票。联运票由运输单位开具给铝厂并由该公司转交给铝厂。铝厂给该公司汇来的运费是否应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解析: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联运票是由运输单位开具给铝厂的(购货方),由该公司(销货方)转交给铝厂,符合上述2个条件,可以不作为该公司(销售方)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仅仅是作为该铝厂的代理人帮助其支付运费和接受发票。
注:根据会计制度,价外费用一般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实务中有的企业时常出现对价外费用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不但不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也未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直接将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税法要求的,如果是故意为之,有可能构成偷税行为。
案例六: 探讨《增值税起征点制度》
纳税人能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一招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