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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无锡工商注册咨询中比较常见的8个问题

问题1:如果一个无锡公司注册是从事货物搬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问题2:如果一个公司有“营改增”的应税服务,在81日前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在服务中发生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3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3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问题3:专门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的为职工上下班服务的班车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对于专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参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的通知》,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接受该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4:我们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该使用什么样的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问题5:非正常损失的无锡公司胡扯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6:“营改增”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怎样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问题7:我单位以承包方式从事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是承包方还是出包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8:一个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经购入了不少车辆,这样“营改增”试点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税金相对较少。那么,这个企业“营改增”试点后应该如何选择计税方法?怎样计算增值税税金?

 答:按照这个企业现在的情况,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纳税人在适用“营改增”的优惠政策时一定要注意限制条例,比如有形动产租赁,只有将试点前已存在的资产对外租赁时,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因此租赁行业需要将用于出租的资产分类管理,试点前的存量资产出租选择简易征收,最好能在租赁合同标注资产购买时间,试点后购买的资产出租按17%税率征收,当然购买的资产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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