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方: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和土地增值税;
接受抵债房产方:需缴纳契税
(1)抵债方: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时,单位以房产抵债,应根据营业税额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因此,单位以房抵债,属于转让房产取得了经济利益,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2)接受抵债房产方涉及:契税的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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