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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买卖”双方都受罚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某装饰公司进行税务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
2011
年
5
月份某记账凭证记录支付某项目经理人工费
193390
元,所附原始凭证为本区某劳务公司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项目内容为劳务派遣。经核实,该项目经理与该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系独立承接该工程项目。该装饰公司承认,他们与劳务公司之间无任何实际经济往来,由于项目经理与装饰公司事先约定相关税费由公司负担,所以公司找到劳务公司开具正式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据此,税务机关向该装饰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同时对该装饰公司和该劳务公司发票违规行为予以了行政罚款。
税法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时第三十七条规定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同一笔虚开的发票,发票“开具”和“取得”的双方都涉及虚开的违法事实。对上述两家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予以了行政处罚。该装饰公司支付的项目经理人工费已由该项目经理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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