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资管理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股东出资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股东投资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出资管理警示制度,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出资管理规定的股东予以警示记录,对其实施登记行为的限制,向有关部门通报股东失信违法的信息,并对股东不良信用记录适当给予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股东出资管理警示分为黑名单和不良信用记录两部分。黑名单为限制性警示,限制与该股东相关的公司登记行为,并用于信息通报和披露;不良信用记录用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股东应当列入黑名单:
(一)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
第五条 黑名单库由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一旦公司股东超出认缴出资期限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因抽逃出资被登记机关行政处罚,直至上述行为得到改正前,所属登记机关信息系统均自动将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列入黑名单。
第六条 股东黑名单信息通过江苏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共享,在企业登记、监管软件中自动关联生成相关警示信息,并可通过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第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股东,在全省范围内被限制办理下列登记:
(一) 该股东在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所在的公司内增加认缴出资,但不改正前述违法行为的;
(二) 该股东再投资其它公司;
(三) 该股东在其它投资举办的企业内增加认缴出资。
第八条 列入黑名单的股东出现下列情形的,系统将自动解除黑名单警示,转为不良信用记录:
(一)股东已纠正违法行为;
(二)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所在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
股东在不同的企业多次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行为的,其黑名单以最后改正时限予以解除。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黑名单库内信息可以向商务、外汇管理、税务、招商引资等部门进行通报,并对外提供查询;不良记录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七年内对外提供查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或应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股东参与评选、考核活动等出具有记录证明或签署意见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股东黑名单情况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非因股东自身原因进入黑名单的,公司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由上黑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私和企业监管部门、外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局长批准后删除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摘自江苏工商:关于印发《公司股东出资管理警示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