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因此,贵公司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并已完税后将产品销售给受托方,需要向受托方开具发票,这一环节的销售价格决定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而受托方再将购入贵公司产品向其客户销售时,可以理解为经销行为,不需要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