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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库存商品转入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从库存商品转为固定资产,若没有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及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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