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与B公司在2012年签订一项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合同,预计B公司于2013年9月份该设备生产线才能投产,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该合同是否属于未执行完合同,B公司2013年度是否仍可以开具营业税发票?
疑问点:“营改增”试点前合同先签订,但租赁物还没交付,在“营改增”后交付,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还没开始是否也为未执行完毕?
答: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规定: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此处只明确了试点之前签订的合同,尚未执行的合同应该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
此外,对于上述案例,作为“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按新政策执行其税负可能更轻。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计税方法规定: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样,可以执行3%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