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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商品时,收到对方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拿发票联和抵扣联直接入账?是否需要进行认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该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小规模不需办理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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