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拟用已建成的高尔夫球场与合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因此,该公司用已建成的高尔夫球场与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中的相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该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以建成的高尔夫球场办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该公司出售高尔夫球场时,高尔夫球场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该公司实质上未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因此,该公司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