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是否可以直接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