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经营地点从武汉市搬迁到了另一个县市。请问,我单位是否要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因此,上述单位经营地点迁移后如果仍继续经营,其增值税相关税务事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文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