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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双薪能否单独扣除费用?

问:某企业已有年终奖作为一个月工资单独计税,次年1月份发放上年第十三个月的工资,能否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扣除3500元计算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中关于“双薪制”,也就是第十三个月工资的计税办法已不再执行。纳税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均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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