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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期限
问: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已通过认证,是不是一定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抵扣,若没有申请报抵扣以后月份还可以抵扣吗?有期限的规定吗?多长时间就不能申请抵扣了?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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