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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完的购销合同产生贴现息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问:我公司与一客户订立了一份2亿元的货物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其中的8000万元货款客户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约定此笔贴现息由客户自己承担。我公司先收到客户1.2亿元的银行存款,最后收到8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贴现,我公司支付了贴现息200万元并记入了财务费用中。后因其他原因,这份合同只履行了1亿元的交易就中止了。现我公司需向客户收取这8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所产生的贴现息200万元。 
  按我公司对税法的了解,购销合同中产生的贴现息应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现我公司此份合同仅执行了一半,这笔贴现息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购销合同无论是否执行完,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贴现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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