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综上所述,你公司因赶工期需要而雇用的临时工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本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