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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一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情形,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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