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今年8月1日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收到“营改增”前开具的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即8月份收到7月份开具(即发票日期为7月)的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是否按7%抵扣?有何相关政策依据?
答: 根据北京市国税局2013-07-01培训资料《北京国税解答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相关问题》所载:
16.全国实行“营改增”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已不是增值税的抵扣凭证了,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关于增值税申报的公告,在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单独列示了“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请问其含义如何?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2号公告指的是开具日期为2013年8月1日(不含)之前的,符合抵扣时限等抵扣条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虽然,财税〔2013〕37号通知在有关衔接政策中未就此部分抵扣凭证单独进行规定,但依据政策衔接原则,这部分抵扣凭证在抵扣时限内仍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表述,8月1日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收到“营改增”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即8月份收到7月份开具(即发票日期为7月)的运费发票在规定的申报抵扣期限内可以仍按原政策规定按7%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