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不久,公司购买了中秋礼品送给客户,会计上按业务招待费处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购入礼品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购买礼品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