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这里需要予以正确理解的是,纳税人销售自建住房涉及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两部分,财税〔2009〕111号和财税〔2013〕62号中免征营业税规定仅是针对销售环节,自建环节所涉及建筑业营业税并不免征。由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