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是否计入计税营业额是分时段的,并且在新营业税条例下是按设备提供方来确定的。即2009年1月1日以前适用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建设方提供还是施工方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2009年1月1日以后适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可以不缴营业税,而施工方提供的设备则需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