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公司注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公司注册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公司注册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只要是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公司注册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保险业”计缴营业税。如果公司注册对关联方没有收取利息,但获公司注册得其他经济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