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公司注册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规定,本办法所称贴公司注册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权利转让公司注册给金融机构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关于对贴现、押汇业务的征税问题。(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公司注册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公司注册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是企业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因此,企业取得的贴现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公司注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