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公司简介  |  新闻中心  |  产品介绍  |  无锡公司注册  |  无锡代理记账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购入一项商标使用权取得增值税专用****,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以进行全额抵扣吗?

根据《关于在全国公司注册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公司注册公司注册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公司注册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公司注册权、有形动产租赁。

所以,此专用****可以全额公司注册抵扣。
 
 
无锡言谨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2011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邦宁网络科技
地址:无锡南长区人民东路7号(物资大厦)1304室 电话:0510-82821304 传真:0510-82821304 E-mail:wuxiyanji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