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全国公司注册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公司注册公司注册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公司注册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公司注册权、有形动产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