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公司注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公司注册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公司注册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因此,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公司注册行业服务,设计服务等其他的应税服务不需要进行进项公司注册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