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公司注册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是否包括工业公司注册企业产成品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发生的销价成本倒挂的情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公司注册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公司注册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公司注册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将存货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公司注册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具体而言,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公司注册销售存货发生的损失(即销售收入-销售成本<0)属于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的范围。因此公司注册,工业企业产成品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发生的销价成本倒挂应进行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